1、特种买卖合同有哪些类型?
《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合同共有六种类型: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凭样品买卖合同;
(3)试用买卖合同;
(4)招投标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拍卖: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互易合同;
(6)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2、什么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即把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即不再分期付款】;
(2)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相当于租金数额】。
【注意问题】
分期付款购车从事运输,出卖人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方不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
3、什么是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为货样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的买卖合同。
(1)什么是样品【货样】?
样品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样品的性质是合同的"质量"条款,具有证据作用【应封存】。
(2)什么是样品隐蔽瑕疵?
样品隐蔽瑕疵是指采用通常的、一般的检查手段不易、不能发现的品质瑕疵。
A.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不能产生免责的效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指与价款相应的、符合一般通用要求的该种标的物的平均质量】;出卖人不得以其交付标的物与样品相同而免责。
B.买受人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不能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种类物通常标准为由抗辩。
(3)如何签订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品质予以说明【说明具有更高的效力】。
【注意问题】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本质在于视为出卖人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凭样品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4、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间按照以下顺序依次确定:①约定试用期间→②补充协议试用期间→③推定试用期间→④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
A.约定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B.补充协议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C.推定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D.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采取简易交付方式。试用人表示不购买,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发生简易交付时间点后,风险由试用人负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简易交付=交付试用行为[非完整交付行为]+表示认可行为或视为认可行为。
A.表示认可行为:试用期内或者试用期满,买受人表示购买或者买受人作出购买行为时;
B.视为认可行为:
①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行为;
②买受人不交还行为;
③买受人已经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
④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行为。
【注意问题】
①试用合同的本质是附随意生效条件的、无偿试用的买卖合同:以买受人的认可、承认标的物为给付效果发生;买受人有购买与否的选择权【无需理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人不购买的风险(出卖人无权要求拒绝购买人支付使用费)。
②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