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买方)、被告一(卖方)及被告二(居间方)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买卖)》,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购买涉案房屋,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支付2万元定金,后支付56万元购房款,被告二作为房屋中介机构,声称涉案房屋没有问题并一再保证可以交易。后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告一不知去向,且其提供的资料均为伪造,经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另有其人。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1、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以及二者在《房地产居间合同(买卖)》中缔结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2、被告一返还购房款58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二退还中介费6300元。
【法院判决】
1、因涉案房屋属农村集资房,无房地产权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故认定两合同无效;
2、被告一返还58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损失;
3、被告二中介机构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不确定房源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即挂牌对外出售,隐瞒房屋情况,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退还中介费,并在15万元范围内就被告一返还购房款不足部分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房产中介作为专业的居间机构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对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如实报告的义务,应当尽职地调查、核实所有与合同订立相关或者会影响到合同订立的事项,包括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资产状况、房屋状况、当事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等方面的信息。当中介方违反上述居间忠实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中介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