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夫妻间的财产关系逐渐多元化、复杂化,传统的夫妻财产制观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夫妻之间不仅可以约定婚后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个人分别所有,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出现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如何处理“婚内借款”也成了不少人关注的焦点。
一、婚内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的生效要件
民间借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二十章规定的借款合同,司法实践中的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之间在婚内相互借款的行为,根据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只要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实质要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具备生效要件的夫妻婚内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调整。
1、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本质上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共性,故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原则和标准也适用于夫妻间借贷的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民法学理论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实践性法律行为,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夫妻间借贷行为也不例外,为此,夫妻间借贷行为是否成立并生效,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双方是否实际发生过一方将款项交付给另一方的事实。
2、与普通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同,夫妻间的借贷行为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比如主体的特殊性——夫妻、标的物即款项涉及到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款项的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还是个人需要等,因此,其效力的认定还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夫妻间借贷行为效力认定的又一标准和条件,那就是款项的"性质或来源"
二、婚内借款的三种情形及处理方式
1、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婚内借款。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婚内借款,应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2、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偿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3)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夫妻一方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因借款来源系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3、婚内的借款属于贷款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借款人应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对于夫妻间借贷纠纷,无论是否提出了离婚,只要诉至法院了法官就得处理。但应当如何裁判,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审判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有的人则认为是夫妻对部分财产约定分别所有;还有的人认为,这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无需清偿;也有的人认为夫妻之间不可能存在借贷关系,各种观点不一而足。
由于司法实践中缺少该类案件具体裁判规范,处理起来较为棘手。虽然说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作出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但这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及其裁判规则,仍然有别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