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更新时间:2016-10-18 14: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那么,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详细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一、定义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

  二、审查签订主体资格

  签约过程中,大家注意的重点是合同的内容,对施工企业而言,建设单位就是上帝,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往往是“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以履行,达不到预期目的。

  因此应该重视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首先,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情况,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而被吊销执照,是否具有资金能力,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在主体资格方面应当着重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其次,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从事合同业务的相关资质及目前的效力,特别是在特许行业和分包合同签订中更应注意。

  三、审查施工合同的内容

  首先,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否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况。

  其次,要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各评审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掌握的公司资源情况对合同各条款进行甄别,确认是否齐备,表述是否清楚可行,公司现有资质能否满足,并列明应注意事项。施工合同内容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1、施工范围界定与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是否一致及有无动态约定;

  2、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用户应该提供的设计文件、原始资料等接点规定是否清楚,能否影响工期;

  3、对用户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能否满足及注意事项;

  4、价款、支付条件及方式、结算方式、公司能否满足及接受;

  5、索赔程序是否明确可行;

  6、合同是否采用格式合同及专用条款、补充条款,表述是否准确,不存歧义,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简单明了,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同时合同条款之间不能出现矛盾。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是指用词用语要到达当事人无需再进一步协商的程度;

  7、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风险;

  8、识别出新的、不熟悉的、公司缺乏经验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验收标准及超出常规的特殊要求,并进行交底和指导履行;

  9、违约责任约定是否对等,如果有严厉的违约责任应明确提出注意事项等等,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四、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

  多数情况下合同是由一方或者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些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力的,而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五、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

  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

  六、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七、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

  大多数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八、其他注意事项

  1、签章。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自然人,则要求本人签名并加摁手印。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应当清晰、完整。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对合同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之间签合同时,往往是由各自的代理人(经办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经办人的签字和单位的印章,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有的单位以合同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为由,否认经办人签名的效力;有的则以单位印章丢失、被盗等理由依靠地方保护主义通过立刑事案件来摆脱责任。为了不给这些人以可乘之机,订立合同时应当经办人签名和单位印章同时具备。

  2、合同附件。要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并应给与足够重视,要加盖相应印章以确认内容

  3、签约时间和地点。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并按要求填写签约地点,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纠纷解决方式等问题的确定,不可小视。

  4、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等。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题,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以及需签署的文件和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5、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

  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等说法;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

  “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等说法。无论采用哪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

  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6、对工程进度拨款做出详细规定。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结算方式有紧密关系。通常有按月结算、分段结算和竣工后一次性结算3种方式。

  按月结算,即实行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

  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该方式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

  即划分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分段进行结算。由于此结算方式针对形象进度,一目了然,因此对于预防资金超付、多付,可起到很好的控制作用。

  7、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故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以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8、运用担保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在合同中,可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若违约,应按天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的3%,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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