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如何认定以房屋为典当抵押贷款?
更新时间:2019-06-2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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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3年7月27日,某典当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与某装修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房地产典当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向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7月27日起至2004年1月27日,利息为月利率4%,为了保证装修公司
[案情]
2003年7月27日,某典当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与某装修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房地产典当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向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7月27日起至2004年1月27日,利息为月利率4%,为了保证装修公司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装修公司将其所有位于某小区1门301室的房屋作为典当抵押贷款的财产担保。合同签订后,典当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并为装修公司出具了当票。后还款期限届至,装修公司未能按约定的期限还款赎当,经多次催告无效,典当公司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装修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争鸣]
原告典当公司提出,本公司与装修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典当抵押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有效合同,装修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典当抵±甲贷款合同规定,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装修公司提出,本公司与典当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典当抵押贷款合同并非典当合同,属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典当以及典当与抵押权的区别。
为了明确典当及其与抵押权的区别,首先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予以区别。实践中容易被混淆的概念有典权、典当、抵押。
典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当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对该动产主张有有限受偿权。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吾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典权与典当的区别在于:首先,二者性质不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而典当属于担保物权。其次,标的物不同。典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而典当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再次,义务人收回标的物时的成本不同。出典人收回典物时,只需支付原典价,而出当八赎回当物时,不仅须支付本金还须支付一定的利息。最后,是否可以玖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不同。典权人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而典当的质权人不得对标的物进行使用,也无权对其进行收益。例如,我国《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使用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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