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办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5、商品验收办法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等等。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方式。
1、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3、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采购合同中有违约金条款的,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执行,如果觉得违约金过高过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整,具体做法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一般可以不超过非违约方损失的120%至130位过高预付的调整标准已低于税收额80%,作为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当然还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是是否故意违约等,如果采购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只能以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要求对方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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