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承揽合同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并提供工作成果为目的,定作人所关注的并非是承揽人的工作过程,而是最终实现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只有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取得定作人给付的报酬。也就是说,定作人给付的报酬并非是对承揽人提供劳务的对价,而是对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的对价。
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一方面,它既不是一般的财产,也不是单纯的劳务,而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它又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而这一工作成果能否实现在订立合同时还尚不确定。
第三,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承担风险。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性质。一般地,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条件亲自、独立地完成工作,并承担完成工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负全部责任。定作人不得干预、妨碍承揽人的工作
第四,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由定作方向其支付报酬,双方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体现了双务、有偿特点。
第五,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具体形式。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1、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与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5、测试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他承揽合同还有印刷合同、设计合同、翻译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