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债权合同吗

更新时间:2019-11-28 10: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管合同是一种以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双方保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保管合同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呢?是否属于债权合同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保管合同是债权合同吗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保管合同是债权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与债权合同相对应的概念还有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从法律上讲,债的产生有四种原因:合同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保管合同是债权合同吗

  二、保管合同有哪些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管合同是债权合同吗的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既然也属于合同的一种,而合同又属于债权,所以保管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找法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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