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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合同签了又反悔 爽约房主被判赔偿7万元

来源:渤海早报 作者:张博 日期:2010-08-02 我来说两句(0条)

  黄某与刘女士签订合同,购买刘女士的房产,合同签好后,黄某将自家房屋卖给案外人冯先生。后刘女士称无法腾房,黄某不得不与冯先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冯先生损失7万元。近日,黄某将刘女士起诉至法院。河西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刘女士赔偿黄某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

  市民刘女士所有塘沽区某小区房屋一套。2008年2月15日,黄某通过房产中介与刘女士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刘女士以68万元将上述房屋卖给黄某,并约定刘女士于2008年2月25日将房腾交给黄某,再确认交款。合同签订后,黄某向中介公司支付定金、佣金。在签订上述合同后,2008年2月19日,黄某之弟、之姐、侄女将尚在居住的两间平房以价款40万元卖予案外人冯先生,双方约定2008年2月26日腾房,2009年4月1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如有违约,按房款的50%赔偿对方损失。然而,到了2008年2月25日,刘女士却明确告知黄某其不想卖房,不能腾房。

  2008年4月,房产中介的法定代表人因诈骗被羁押,公安局发还黄某定金和佣金,诉争房屋也被法院查封。后黄某的亲属又与冯先生签订解除合同,冯先生将两间平房腾交,并由黄某赔偿7万元损失。2008年6月8日,冯先生将房屋腾空交付。事后,黄某将刘女士告至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刘女士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违反合同约定,不能按期腾房并明确表示不能将讼争房卖予黄某,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刘女士为主观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故黄某要求赔偿直接损失7万元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故一审判决,解除黄某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由刘女士赔偿黄某经济损失7万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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