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花样翻新的合同诈骗

更新时间:2014-01-08 10: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随着经济领域合同诈骗案件的不断增多,诈骗的类型和手法也不断翻新。最近,合肥市检察院便办理了两起很有特点的合同诈骗案。一件是借融资租赁名义诈骗,另一件是资金过桥型诈骗。在高租金、高回报诱...

  近年来,随着经济领域合同诈骗案件的不断增多,诈骗的类型和手法也不断翻新。最近,合肥市检察院便办理了两起很有特点的合同诈骗案。一件是借融资租赁名义诈骗,另一件是“资金过桥”型诈骗。在高租金、高回报诱惑下,一些被害人因此受骗上当。

  以“融资租赁”名义诈骗

  合肥万基机械设备公司的负责人林某某,因欠巨额高利贷无力偿还,便与关系不错的艾力公司老板杨某商量,想通过融资租赁机械设备的方式,找笔钱堵上高利贷的大窟窿。于是,两人瞄上了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电气)。经联系,林某某先与上海电气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杨某随后又以艾力公司名义,与万基公司、上海电气签订了三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万基公司和上海电气共同出资500万元(其中万基公司出资150万,上海电气出资350 万),交给艾力公司。由艾力公司购买15台机械设备租给万基公司使用,万基公司向上海电气支付一定的租金。

  实际上,原本就是个圈套,在万基公司根本未按合同约定,向艾力公司支付150余万元资金的情况下,为骗取上海电气信任,林某某伪造了万基公司已向艾力公司支付150余万元的交通银行进账单回单,并让杨某以艾力公司名义开具一张已收到150余万元的假收据,随后,他便将这些伪造的单据邮寄给了上海电气。与此同时,艾力公司也向上海电气虚开了税额为73.0418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44份,使上海电气相信艾力公司已购买了价值500余万元的机械设备,在此情况下,上海电气按合同约定将350余万元汇入艾力公司账户。

  350余万元到账后,艾力公司的杨某仅用其中的150余万元购买了10台机械设备租给万基公司使用,其余钱款都被林某某用于归还高利贷债务了。

  通过这种方式,林某某、杨某还与万向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委托付款协议,在收到万向租赁310余万元汇款后,艾力公司连一台设备都未购买,杨某留下其中50余万元,剩下的钱也是被林某某拿去还高利贷债了。

  假借“过桥资金”诈骗

  某船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也是欠巨额债务难以偿还,焦头烂额中想了一个因扩大业务需要增资的借口,骗钱还债。刘某某通过老胡两个中间人,于2013年3月初联系上深圳一家投资担保公司。

  邹某,是深圳这家担保公司的股东。老胡给邹某打电话说,自己有个朋友在巢湖开了个公司,规模还不错,现为扩大经营,想从邹某的公司借钱摆账。(摆账:就是把钱存入指定账户,然后再取走,等于过个流水)。老胡说,这个公司主要想装个面子,过个“流水”后,以后与别人谈生意时,便可将流水账拿给人看,以证明公司实力。

  邹某详细询问了一些刘某某情况,问需要多少资金摆账,老胡说需要4880万,也就摆一两天,好处费少不了。邹某听了有些心动,便安排公司会计王梅(化名)去巢湖市考察洽谈。考察后,刘某某向邹某汇报说,这个借款人看上去还算老实,在巢湖这边也有实体公司。同时,刘某某把自己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代码、公章、私章以及印鉴等,都交给了王梅保管,王梅也去有关部门核对过了这些证明文件的真伪,并让刘某某写了承诺书。

  借款安全看来不成问题了,邹某与刘某某签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因资金紧张向乙方借款4880万元用于过桥资金,该资金只能用于过账用途,甲方不得挪用该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自身债务或其他用途等。随后,邹某在3月6日下午往刘某某指定的账户上汇了4880万,双方约定就摆账一晚上,3月7日一早由王梅取回。

  3月7日上午9点左右,王梅按约定去银行转汇这4880万元时,惊讶地发现该账上的4880万已转汇到刘某某另外一家公司账上了。王梅急问银行原因,银行人员说上午8点多时,在王梅到银行之前不久,刘某某公司里的财务人员拿着印鉴还有公司的证件将该钱转走了。王梅更吃惊了,这个公司的公章印鉴等一套证件都在自己手上,怎么还有另一套?肯定是你们银行工作失误,或另有隐情。银行闻听此言,感到事情不对,遂将4880万又转回该账上。王梅要求将这4880万转汇到自己担保公司账上,银行人员说需要双方当银行工作人员面协商好才可操作。经与老胡联系,上午11点多,老胡将刘某某带到银行,深圳担保公司的人正色地对刘说这是诈骗,让他同意将此款转回担保公司。刘开始同意,后又反悔,说必须给他留1000万,不然他就去死。经一番波折,除了被巢湖法院冻结260余万外,其余钱终于回到担保公司账上。

  近日,经合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某被市中级法院以合同诈骗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检察官提醒:

  有合同有协议,还有伪造的银行进账单等相关往来账据,以假乱真,确实让人防不胜防。

  但防不胜防并不就是不能预防,从以上案例中可看出,若被害方对那些伪造的账据,能更为慎重地做些了解与鉴定识别,有些骗局还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检察官郑重提醒人们要增强防范意识,要对形形色色的合同欺诈犯罪有所警醒。在签订有关协议合同时,千万不要被所谓的高利息高租金诱惑而放松警惕。可能情况下,尽量对对方的底细包括借款的原因等多做一些了解,以避免受骗上当给自己和单位造成损失。

  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合同诈骗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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