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庄邻又是好友,朋友急于买车资金不够,遂慷慨相助,到头来朋友违约拒绝偿还,只好诉诸法庭,寻求帮助。12月8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65000元及滞纳金(从2009年1月16日起每月3%计至偿清本金之日止),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10月15日,朱某某经杨某某介绍向张某某借款60000元用于购买车辆,并约定利息5000元,同时朱、杨二人给张某某出具了借条及借款执行协议书各一份。按借款执行协议书约定,朱某某借款期限为十三个月,从2007年12月上旬每月等额偿还5000元,朱某某不管什么原因,无偿还能力者,由杨某某偿还。同时还约定了超期按每月3%交纳滞纳金。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多次找朱杨二人催要借款,朱杨二人一直未还,张某某遂诉至法院,寻求帮助。
法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二被告分别负有偿还和保证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被告杨某某作为被告朱某某的担保人,负有连带偿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