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①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合同成立”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规定,合同成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何时合同成立也需依法确定。对此,《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四种情况: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对于大部分的合同而言,其实在成立的时候,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话,那么该合同就是生效的。但这也并不是绝对的,毕竟合同生效的条件要比合同成立的条件更为严格一点,并有些合同的生效还要去有关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