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小张在电视上看到北京的某大公司出售“万能”牌增高药的广告,该广告称,该药物效果神奇,绝对安全可靠。并称,为了提高国人的身体素质,药物售价仅为同类药品价格的五折。小张看到后非常激动,很想买,但由于广告中没有说明价格。于是,他就先发了个传真问一下价格。但几天后,小张却意外的收到了该公司寄来的药品,并要求小张汇去药品价款5000元。小张辩称,我现在只是问问价格,并没有说要买。而药品公司则称,我们已经在电视上讲清楚了药品的价格是同类价格的一般。你发传真到我们公司,就是向我公司发出了购买药品的承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你的传真达到我们公司,合同就算是成立了。现我公司将药品送交与你,是履行供货的义务,你拿到了货,就要付钱给我们。否则,你就是违约了。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判断药品公司说法是否正确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有些情况下,要约之前还存在要约邀请这么一个阶段。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首先,药品公司在电视上所做的广告,虽然对产品的性能和作用做了一定的说明,但对药品的价格却含糊其辞,使观众们无法搞清楚。因此,依法不能认定为要约,而是邀约邀请。也即,药品公司是希望观众看到广告后与他们联系。
其次,小张向药品公司发出的询价函,不是承诺。因为,该传真只是询价,并没有明确要买的意思。
所以,小张与药品公司的合同尚未成立。也就是说,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更不存在所谓的“违约责任“了。
法律依据: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