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 一审判决大关某公司偿还原告贵州某公司所欠货款5万余元,并判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
原告贵州某公司于2012年1月至2月期间陆续向被告大关某公司供给耐火材料,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2012年3月,被告大关公司向原告贵州公司出具总货款金额为10万余元的欠条一份,并加盖公司印章;双方约定还款期为2012年4月2日,并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天2%计算。2012年5月被告大关某公司向原告仅清偿货款5万元,尚余货款5万余元未付,逾期付款天数为112天,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2万余元。诉讼中,法院依法向被告大关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但该公司以无力还款为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奈之下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
【审理】
原告贵州公司与被告大关公司买卖过程中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书面还款合同。同时,双方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被告大关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加盖本公司印章的书面还款协议,被告也支付了部分欠款,故该协议系有效合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付款应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因该案实际产生违约金为12万余元,原告只要求5万元,遂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违约责任包括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
【法条链接】
实际违约具体形态包括: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发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发行能力。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未履行。
(3)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发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要件包括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二是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三是不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