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哪些区别

更新时间:2020-10-12 15: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抗辩权分为多种不一样的抗辩权,不同的抗辩权需要在不同的情况下行使,正确的使用能够很好的保障我方的利益。那么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哪些区别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哪些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因此其与不安抗辩权有明显区别。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履行期届至。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届至在前,一方履行期届至在后。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在对方履行期届至以前,这种危险只是一种现实的危险,而不是一种现实。若等现实的危险转化为现实,则已无抗辩的机会和必要了。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无从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不依约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哪些区别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哪些区别”的解答。行使权力的一方在合同中负债先后顺序不同,所使用的就分别属于不同抗辩权。但共同点是同属抗辩权,都发生在甲乙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债务的合同中,且只要是满足适应条件,当事人就能够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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