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为受领

更新时间:2013-10-11 15: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代为受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从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履行制度。代为受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主要包括:(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

  导读:代为受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从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履行制度。

  代为受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主要包括: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务合法有效,这是产生第三人代为受领权的基础。如果债权无效,则第三人无代为受领的根据。

  (2)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受领方为第三人。这一条件使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被双方当事人认可为如同向债权人亲自履行,则在法律上实现清结合同债权债务的实际效果。

  (3)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约定。

  代为受领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如果合同债务人适当地、全面地向第三人履行了合同债务,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结完毕。

  (2)如果合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出现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时,仍然由合同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

  (3)基于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约定,代为受领可以实现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结,从而实现合同法设计此制度的初衷,即效率原则的实现。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须达成代为履行的协议,然而没有这一约定,第三人的受领权就会缺乏前提条件。因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除了一些纯获利益的个别受领行为之外,第三人的代为受领通常以实现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为受领条件,如果仅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就实现代为受领,等于剥夺了第三人的选择权,因为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与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毕竟属于两种性质的债务,法律应当给予第三人拒绝的机会。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果没有债权人与第三人的约定,在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则第三人根本无义务受领,则债务人不能顺利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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