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相对人的效力两方面。
(1)对要约人的效力——实质拘束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要约。
不过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即撤销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对方进行承诺的仍然成立合同:
①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明确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形式拘束力
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其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