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邀约与邀约邀请?

更新时间:2019-07-06 08: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如何区分邀约与邀约邀请?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分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合同是不是成立。然而,合同是不是成立对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唯一的标准。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对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不甚明晰,对于其间是不是有合同关系纠

    如何区分邀约与邀约邀请?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分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合同是不是成立。然而,合同是不是成立对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唯一的标准。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对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不甚明晰,对于其间是不是有合同关系纠纷不断,为了能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最重要的是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为了更加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清楚认识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被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这样几个条件:

    第一,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一项要约必须由特定的人发出,这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为什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发出的呢,因为要约因为受要约人承诺生效,如果不是特定的要约人,承诺也就没有意义。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承诺,那么,承诺后的合同是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矛盾的,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那么,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从原则上讲,一份合同必须达到具体化程度,否则不能成立,并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应该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具备:标的;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第三,要约表明经过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其约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

    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理论词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由此,我们先总结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首先,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对方想跟自己订立合同。其次,要约一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发出后,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看一下在实践中我们怎样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那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根据以上我们的分析判断,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首先,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没有标的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超市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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