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贻害无穷

更新时间:2019-07-07 00: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简介]申诉人:罗某某等42人,某砖厂雇工申诉人:刘某某等5人,某砖厂雇工被诉人:某县某某砖厂,私营企业主张某某罗某某等42人,从1994年5月4日起先后分四批被雇主张某某从陕西某县等地招来,从事红砖生产,至10月16日停工,罗某某等诉称:在这期间生产了400

  [案情简介]

  申诉人:罗某某等42人,某砖厂雇工

  申诉人:刘某某等5人,某砖厂雇工

  被诉人:某县某某砖厂,私营企业主张某某

  罗某某等42人,从1994年5月4日起先后分四批被雇主张某某从陕西某县等地招来,从事红砖生产,至10月16日停工,罗某某等诉称:在这期间生产了400多万块砖坯,成品砖360余万块。原达成协议支付一趟路费,红砖上垛点数,实行计件工资,作多少挣多少,按每生产一块成品砖计发工资1.6分,所余砖坯按每块1分计发计件工资,零工按每个工10元计,应折合工资6万元,除去已支付生活费17039元、医疗费641.30元、零花钱2822.68元、工资11552.9元,尚欠工资3万元未发。尤其是10月16日,因雇主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拉坯平车、运土拖拉机等生产工具被他人拉走抵债后,造成停工,而工资一拖再拖,引起争议。10月25日罗某某等42名雇工,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立即解决工资问题等。

  安徽籍刘某某等5人于1994年3月30日被雇主张某某由火车站招来,从事红砖生产,至10月16日停工,刘某某等诉称:工资计发办法与陕西籍雇工相同,直至10月16日停工后还拖欠工资1660.40元,引起争议。11月2日刘某某等5名雇工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经审查,两案争议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成立,争议事实存在,有关劳动报酬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符合时效规定,决定立案处理。两案被诉人、争议事项及核算单位均相同,申诉方又皆为外省籍雇工。为了及时解决争议,缩短他们在陕西省某县滞留时间,避免争议扩大,决定并案处理。根据劳部发[1993]276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组成特别仲裁庭,按照特别仲裁程序处理。

  雇用方理由:(一)原定协议,红砖出窑上垛点数,生产任务是到停窑生产红砖500万块至600万块,按每块1.6分计件支付工资;400万块以下,按每块1分计件支付工资,因只生产了红砖3231100块,水淹毁土坯58块不能计算。现存土坯377490块,应支付工资为36085.90元;(二)计时零工每天按6元计酬,会计已打条,只欠230元;(三)10于16日起停工是他人造成,雇用方不应承担责任;(四)已支付工资、生活费等34932.58元,还应扣除已跑工人工资1636.87元,接工人路费6000元,临时户口管理费3500元,共计已付46069.45元。不但不欠雇工工资,雇工倒欠雇主9353.11元的费用。

  显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计发劳动报酬。

  经查证,双方不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提供不出有关的其他书面合同、协议,在只有口头协议的条件下即进行生产,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5月11日开机,共生产成品砖3221100块,现尚存半成品砖坯377490块。在劳动过程中雇主及其亲属等确有延长工时、打骂、虐待工人的行为;个别雇工确曾因被打伤造成停工治疗15天的事实。10月16日他人拉走该砖厂制砖机等确因与雇主之经济纠纷造成。

  [处理结果]

  特别仲裁庭认为:1、生产砖坯的计件工资为每块1分,生产红砖比生产砖坯需付出更多的劳动,仍以每块1分为计件工资是不合理的;2、因双方均确认原口头协议商定红砖出窑点数计发工资,而且雇用方提供了防雨材料,被雇用方进行了防雨遮盖,因自然条件造成的损失,在未交工前,只能由被雇用人承担;3、雇用方提供不出计时零工的资料,只承认所打230元的计时零工欠条,与生产实际需要不符;4、10月16日造成的停工确因雇主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所致;5、打伤雇工违犯了国家有关劳动法规;6、已跑工人工资,接工人路费、管理费等不应由企业从现有雇工工资中扣除。

  经特别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于11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裁决如下:

  1、生产成品砖3231100块,每块砖按0.031元计算,计工资42004.03元;

  2、现存土坯377490块,每块坯按0.01元计算,计工资3774.90元;

  3、支付陕西籍雇工烧窑工资912元;

  4、支付5月7日后其它零工工资2000元;

  5、支付停工误工工资3600元;

  6、支付拖欠工资赔偿2000元;

  7、支付安徽籍雇工被打伤误工工资及生活费200元。

  上述七项合计54491.20元,,扣除已付工资、生活费、零用款33757.77元外,雇主张某某再付陕西雇工17783.85元,安徽籍雇工2949.58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结清。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事实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工资争议。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及其它书面凭证,且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计件工资标准不一致,所以处理起来难度较大。但该仲裁委员会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决比较恰当,依法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如能用仲裁建议书的方式指导当事人今后建立劳动合同如何签合同,则会有更好的效果。

  (案例仅供参考,不作办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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