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9-10-09 17: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劳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所规定的工伤的情形,用人单位一概不负责任的情形下是不符合法律的制约的,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效力,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在遵循公平原则的情况下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比如说卖方采用特殊字体或者特殊符号予以标识并向买方作出解释,那么该该条款就是有效的。当然,此时应当由卖方承担其尽到说明解释义务的相关证明义务。反之如果提供的格式条款没有根据公平原则,也没有向另一方做出解释说明,则该合同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效力

  二、制定格式条款有哪些要求

  对格式条款的要求《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此规定,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别要求:

  第一,格式条款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未能经对方当事人协商,且对方也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因此,从格式条款拟定上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就应遵行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将义务和责任全推给对方,将权利全留给自己。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除因具有与其他非格式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予以说明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并不能就格式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绝,相对方往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注意不够或者不理解条款的内容,因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就该条款内容作出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三、什么是劳动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效力的内容,由此您可以得知劳动合同在制定的过程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部分不承认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当然,找法网的专业律师团队一定会给您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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