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也称“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我们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能订立。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
基于格式合同当事人经济地位并不平等的特点,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订立和解释做出了特定的要求:
◆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因此,我们在买房,买保险时可以要求售楼人员和保险代理对重要的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对方也有义务主动这样做),最好形成文字性材料或录音并留存,以备今后发生争议时作为有效的补充证据。
◆强制无效
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如果发现合同中此类条款,该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我们无需履行。
◆保护弱者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从保护弱者出发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法律赋予弱势一方的重要权利,以保证在事实上地位较低的一方可以获得平等的法律救济权利。所以,我们和对方当事人打官司又多了几分底气,可以多多从格式合同里挑毛病、找问题,一点点的瑕疵可能就会起到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