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甲乙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甲向乙允诺,如果乙不与丙订约,则甲将与乙正式签订合作合同。乙信赖甲的允诺而未与丙订约,但甲最终拒绝与乙订约从而使乙遭受损失。此时,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它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负有合同义务,也不可能违反某种合同义务。然而,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诚实、忠实、保密等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一方违反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第四,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