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或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前三项条款。一般只要这三个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后四项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是可以事后协商解决的,或者是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的。
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2)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其中,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
(3)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凭文字说明买卖”是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商品采用文字说明来规定其质量,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凭规格买卖;
②凭等级买卖;
③凭标准买卖;
④凭牌名或商标买卖;
⑤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
⑥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商品质量合同承诺与一般合同承诺相同,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意味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诺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所谓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有时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加以补充或更改,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该意思表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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