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要约两个承诺期限的法律分析

更新时间:2019-07-07 05: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3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承包一水产养殖场6号虾池经营养殖。2005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原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经营承包虾池的通知,通知约定原告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下午6时前到被告处缴清新一期合同承包金30000元,同时通知还特别注明,原告如果在原

  2003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承包一水产养殖场6号虾池经营养殖。2005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原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经营承包虾池的通知,通知约定原告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下午6时前到被告处缴清新一期合同承包金30000元,同时通知还特别注明,原告如果在原合同约定期内缴清原合同承包金余款,责给予九折优惠,如未在约定期内缴清则取消优惠并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缴清,否则视为原告自动放弃新一期承包。原告接到通知后,并未在被告的约定所要求的2005年12月31日下午6时前缴清有关款项,而是在2006年3月2日上午才到被告处缴纳承包金,此时被告已经将新一期虾池发包予他人,原被告双方就此引起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被告发包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发给原告的通知中有两个承诺期限:即2005年12月31日6时和原承包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据此,法院认为原告择两期限之一予以承诺,并就此使合同成立,后判决被告违反约定,其发包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交由原告承包。

  对于法院判决结果,笔者不予做深入探究。但法院在审理认定中提出的一份要约两个承诺期限的观点,笔者认为不敢苟同。

  首先,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要约必须是内容具体确定的。一份要约必须对主要条款内容、何时如何承诺有足以让受要约人明确理解的约定。一份要约中如果有两个承诺期限,对受要约人来讲,似乎极为有利。但如果深入分析,其实则往往让受要约人无法适从。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合同对双方来说,应当是一项谨慎精密的事,而不是似是而非容易引起争议。从要约人角度,出现两个承诺期限绝非其本意所在,除非是要约人的欺诈行为,或是双方对要约内容的重大误解,在这种情况下该份要约应当归于无效。合同法作为私法,虽然给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自由,但该自由必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而非各自为政。同时,法律也对意思自治提出限制,并非无限上纲,法律赋予任何主体一项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一项限制的义务,追求意思自治绝不能超越公正、平等自然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对于要约中承诺期限这一重要问题,也应当遵循法律的一些自然的、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的要求是一份要约当中的承诺期限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合理明确。要约中出现所谓的“两个”承诺期限,或约定在某一时期可以承诺,在推后的某一时期亦可承诺的情况,实质上也是符合合同法里的规定的,其实仔细分析从本质上看也只有一个明确的承诺期限。司法实践中在审理认定中认为一份要约有两个承诺期限的观点,显然没有正确理解法律内涵,与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背离。

  其次,要约中的“特别注明”应当只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依照民法原理,任何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撤销。《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要约作为要约人的意识表示,也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同样也可以约定成就条件或对受要约人的承诺行为加以限制。要约如果约定附相应的条件,则唯有这些条件成就或消除时要约才有相应的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受所附条件,则必须依照要约约定的相关条件承诺行事;尚若受要约人不同意所附条件,完全可以拒绝以使要约暂时归于无效,或者发出反要约与原要约人继续协商相关事项,并最终促成合同成立。因此,笔者以为本案中要约中的特别注明只能表示该份要约是一份附成就条件的意思表示行为。该要约中规定了两个条件:第一条件是尚若原告需要继续新一期承包行为,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下午6时前缴纳承包金30000元;第二条件是原则必须于原承包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缴清原合同规定的承包金余款。这两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第二条件是对第一条件的补充,第二条件出现使整份要约成为一份附生效条件的要约行为。但是,要约要被承诺促进合同成立,在该案中必须是在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后,也就是受要约人必须在完成第一条件,再满足第二条件时,其对原要约的承诺才真正成立,否则要约会在期限之后自动失效,合同不成立。

  综上所述,一份要约不应当有两个承诺期限,要约的承诺期限应当是明确合理的。同时要约也可以是特殊的意思表示行为,特殊要约行为的承诺也应当是特殊的,有时是两个条件,甚至有多个条件。该案中,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两个承诺期限的解释不合情理,与法有误。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3745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到来之前,要约能否撤销?
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
受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可以撤销
请问1:在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情况下,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了与原要约具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条件,希望与要约人签订合同,但要约人不同意,要约人的原要约是否失效?—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
请问1:在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情况下,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了与原要约具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条件,希望与要约人签订合同,但要约人不同意,要约人的原要约是否失效?—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承诺期限为要约确定的期限
依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而要约的有效期是在承诺期内,如果在承诺期内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失效,而对于要约的承诺期,是有不
请问承诺书诉讼期限多长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因《民法总则》是在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因此诉讼时效在2017年10月1日前满两年的适
招投标承诺期限问题
没有发出中标通知,说明没有你中标。
刑事辩护律师,省道与国道交叉口发生安全事故是要承担全部责任到底是谁
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要根据具体安全事故发生过程当中,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来进行主要承担。应该受到责任追究的事故中,责任主体主
每个人都有一个房间。她和我的房间发生了性关系。如果她想要10万元,她会告诉强奸。我该怎么办?
你好,如果是被强迫发生关系的一方,建议尽快报案。如果构成强奸罪的另一方,建议自首坦白,争取从宽处理
沈阳市住宅楼体内厨房主下水被住户封闭了,违反了哪条法规
法律分析:厨房主下水管道漏水房子在保修期内属于开发商责任,超出保修期属于自己的责任。针对出现的不同情况,由不同人负责,会出现以下情况:1、新领钥匙入住验房,下水
想咨询工伤赔偿相关问题,孩子劳动能力鉴定评定8级,签订劳动合同每月5500,未缴五险一金?
法律分析:如果符合工伤条件,应当按以下规定赔偿1: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2;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黑龙江修建房子怎么样计算补偿
法律分析:第一:是对房屋本身价值要有一个补偿,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第二:是对房屋装修的补偿,这个根据装修成本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第三:是对房屋
泰州征收该怎么样算赔偿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金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来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每个年度
相关文书下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