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理论认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百得对要约的度内容作任何的限制、扩张或者变更,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合同不能因此成立。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的法律后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问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答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回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答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复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
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制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
或者形式上虽为一个要约,实质上有数个要约时,例如对于出卖数个独立或百者一定数量的代替物的要约,可以对其中一部分承诺。要约实质上是否可分或者不可分,应依其情形,分别地具体地决定。
1、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3、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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