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0-16 23: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赣市府办发[2007]66号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发[2007]66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赣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求,上半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了资产清查工作,从单位自查和核查小组核查情况看,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总体情况较好,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整改,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职工参与集资经营性房产问题的处理。清查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干部职工参与集资建店面问题,单位在建办公、宿舍楼或培训中心时,将临街一楼的房产由干部职工集资参与建设,店面所占土地是单位所有,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优质资产低价分配给职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的单位已经退回了职工集资款)。为此,存在此类问题的单位,务必在2007年12月底以前退还职工集资款,资产全部收归单位所有。此项整改由市监察局督查落实。
  2、关于对外投资和资产经营收益管理问题的处理。核查中发现,部分单位的对外投资情况没有在单位财务账中反映;有些单位的投资收益处理不规范,没有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些单位的资产经营收入不仅未入财政专户,在单位的财务帐中也未反映,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对上述问题,各单位应按如下方法进行整改:(1)所有固定资产及对外投资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反映,原误作费用支出的,应冲减费用,增加固定资产,调增固定基金,不按要求纠正的,按隐瞒资产处理。(2)从8月份开始,所有对外投资收益和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不缴财政专户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3)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审计局配合,在三季度对市直各单位帐外帐和“小金库”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工作结束后,市直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财务科长(或办公室主任、秘书科长)、会计、出纳联合向市政府签订承诺书,保证本单位没有帐外帐和“小金库”。此项整改应在9月底前完成,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督查落实。
  3、关于房改房帐务调整及办理证件问题的处理。(1)已进行了第三步房改的房改房,此次清查应作盘亏处理;只参加第二步房改的,因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仍作为单位资产挂帐。(2)为防止虚增单位资产问题,凡已实施第三步房改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给职工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此项整改应在11月底前完成,帐务处理由市财政局督查落实,办证工作由市国土局、市房产局督查落实。
  4、关于单位房产、土地权证不齐问题的处理。(1)因单位自身原因未去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应在10月份前到相关部门办理;(2)因其他原因未办证件的,请相关部门在不违反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办理。此项整改应在11月底前完成,由市国土局、市房产局督查落实。
  5、关于擅自处理和核销国有资产问题的处理。(1)对单位已处理的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可以作资产盘亏处理,但应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在11月份之前补办报批手续。(2)资产清查后仍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3)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部下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此项整改应在11月底前完成,由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督查落实。
  6、关于核销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有的单位在没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核销了单位债权、债务,按照《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应按如下方法处理:(1)单位对原核销债权、债务的做法进行纠正,并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做好相应的帐务调整。(2)要区别不同情况,对相关债权做好清收工作。对本单位职工的借款,经做工作仍然不还的,可采取扣发工资等方法回收;对外单位或个人的欠款,催收无效的,应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办理。此项整改应在10月底前完成,由市审计局督查落实。
  7、关于在建工程长期挂账问题的处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为此要求:(1)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通知》,重申项目竣工决算的相关规定,督促各单位加快决算进度。(2)凡是完成了竣工决算的项目,必须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3)今后未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的,除限期办理外,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此项整改应在10月底前完成,由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督查落实。
  8、关于用房屋产权抵押贷款问题的处理。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单位的房产已用于抵押贷款。对抵押时间较长,确无力偿还债务的单位,可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主动处置抵押物,还清贷款,理清资产关系。今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担保法》,不得再用国有资产进行贷款抵押。此项整改应在12月底前完成,由市审计局督查落实。
  9、关于下属单位占据主管单位房产问题的处理。核查中发现,有些单位的培训中心等独立楼房,擅自安排部分下属单位人员办公,或无偿提供经营和使用,使得国有资产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益。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效益,各单位应统筹调整办公用房,不得安排下属单位到相对独立的经营性房屋(如培训中心)办公,已安排的限于10月份以前调整完。此项整改由市国资委督查落实。
二OO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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