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及公司章程置备的规定。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的构成要件是:一是应标明外国公司的国籍,即标明其应归属的公司的国籍。一定的分支机构总是归属于某一个公司,归属于哪一个公司就标明哪一个公司的国籍,不允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所标明的国籍同设立它的外国公司的国籍不一致;二是应标明外国公司的名称,即标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的名称,不允许使用和设立与该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名称不一致的名称。三是应标明外国公司的责任形式;四是应标明反映分支机构的字样,以表明是独立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公司的。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外国公司把其公司章程置备于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便于社会公众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必要的了解,便于我国有关行政机关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