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法规。拟定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各项管理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事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负责国有、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处理产权纠纷、进行产权登记、资产汇总报表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管理监督。
(三)建立健全企业闲置资产的处理制度,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四)决定和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拍卖、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理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在区外的国有资产。
(五)组织实施经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对集体资产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跟踪监测。
(六)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股权收益分配方案,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指导、监督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
(七)制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审查批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年度运营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指导监督集体资产运营机构的工作并协助资产所有者对重大事项进行处理。编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企业效益评价报告",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的资产负债、经营损失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状况。
(八)研究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行政事业性闲置资产调剂转让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跟踪监督并收取资产占用费。
(九)制订全区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资产评估法规;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管理监督;办理评估项目的立项,并负责评估结果的确认,对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管理。
(十)参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的推选、考核等工作,建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财务总监制度,委派本局代表参加有关董事会、监事会等产权管理组织,并对其管理、监督,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和对集体资产运营进行指导、监督。
(十一)指导和监督专业经营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制定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规划的实施指导。[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