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督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督职责。监事是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通常监事会中至少应一人为股东,并在国内有住所。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监事的任期一般较董事短,各国规定不一。监事因故缺额时,应召集股东大会补选。监事的报酬,如果章程未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直接上级:监事主席。
岗位性质:负责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
管理权限:受监事会主席委托,行使对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监事的解任往往因下列原因:任期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股票转让;辞职;其他,如死亡,公司解散等。
除符合以上“监事或者监事会构成”中所述的要求外,根据《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监事是起到一个监督监察的职责,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当然了也不是谁都能当监事,需要一定的资格。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监事是什么职位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