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案例链接】委托他人炒股约定只许盈不许赔,可以吗?
2008年4月,王某将100万元交与赵某,并签订协议,约定由由赵某代其炒股。双方约定,炒股期限半年,赵某必须保证盈利。所得盈利,王与赵按照7:3分成。到期后,王某开始找赵某索要本金和收益款。但赵某称亏损了60万元,并打出交易单来证明。王某要求赵某归还本金,赵无力归还。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返还股票投资款,并赔偿自起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认为,投资行为是有风险的行为,其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只有盈利而不产生亏损,因此尽管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保底条款的约定违背了基本常理而导致约定无效。故此,法院,协议书亦无效,炒股损失的后果应由委托人即王某自己承担。
分析
有关投资的协议中保证收益条款或保底条款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理由就是这与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性质有关。在一种必然有风险的经济活动中追求无风险收益本身就是不符合事物的本质规律的的,无异于缘木求鱼。所以,投资者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否则,最终还是要为损失自己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