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在一国的证券制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因为它不仅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还对整个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组织和监管。从组织形式上来看,证券交易所主要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在证券制度开始发展到逐渐繁荣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一直占有主体的地位,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交易所纷纷从会员所有的互助交易所变成股东所有的营利性公司,这一过程被称为证券交易所的“非互助化”。这种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浪潮给全球的证券市场注入了新的变革力量,加强了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已经日渐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当中,在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的席卷下,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该何去何从?中国是否有适合公司制交易所存在的土壤?
一、我国证券交易所到底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交易所
为了更好地与国际证券交易市场接轨,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否也需要进行公司制改制,是我国证券市场必须面对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我国证券交易所现在的组织形式到底是什么。显然,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不具有公司制交易所的任何基本特征,不是公司制交易所,而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中多次使用“会员”的字眼,这是否就意味着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就是典型的会员制呢?其实,从我国上海、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建立一开始,它们的法律性质就一直是模糊不清的,以至于世界交易所联合会在其交易所会员的归类中,曾一度将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归为协会或者互助组织的类型,而不是归入会员拥有的私人公司类型。而2004年WFE公布的《WFE2003年成本和收入调查》又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归入了会员所有的私人公司类型,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仍然被划入了协会或者互助组织的类型。看来,世界交易所联合会对我国交易所的法律性质也没有一致和统一的态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在政府的扶持和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证券交易所到底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立法一直没有给出非常明确的定性,但是从条文的内容来看,许多规定体现了会员制交易所的特点。例如《证券法》第105条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该条文表明了会员在交易所运营中享有权力,这也符合了会员制交易所由会员控制的基本特征。此外,在《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多次使用“会员”的提法,整个《证券法》条文中并未提及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这似乎暗示了我国的交易所实行的是会员制。我国很多学者也都认为中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会员制。但是,从我国交易所成立的历史和运营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具体理由如下:[page]
第一,从交易所成立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不具有传统会员制交易所的基本特征。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组织下成立的,不同于传统的会员制交易所是券商为了便利交易而自愿发起的互助型组织。著名的纽约交易所最早就是十几个证券商人在华尔街的梧桐山下签署协议大家共同遵守一定的证券交易规则而形成的。典型的会员制交易所是会员结社行为的产物,是私法意义的行为产物。反观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成立的过程,政府一直居于重要的组织和发起者的地位,证券商是在政府的组织和指导下加入到证券交易所之中,而不是自发组建证券交易所的主体。从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史来看,政府的主导和组织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注入了浓重的公法色彩。
第二,从交易所的产权归属来看,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也不具有传统会员制交易所的基本特征。
会员对交易所拥有所有权是典型的会员制交易所最基本的特征。我国证券交易所中的会员并没有明确对交易所进行出资,我国的立法也没有直接明确交易所所有权的归属。从我国的两大交易所的实际情况来看,上海交易所成立的时候国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交易所只能以会员缴纳席位费的一部分作为注册资金的来源,交易所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并无“实收资本”一栏,但在工商登记时注册资金为3亿元;上交所最初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8年3月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为国有企业法人,这明确否定了上交所会员对上交所享有所有权。2003年,上交所又变更登记为事业单位,获得了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这说明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是属于交易所会员所有的组织机构。再看深圳交易所,它建立时的注册资金为政府借款,后以交易所历年盈余归还,最后以全部席位费作为实收资本。席位费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会员的出资,会员是否对交易所拥有所有权仍然值得商榷。深交所最初办理的也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9年底,深交所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两大交易所在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徘徊不定,正说明了我国交易所的资产实际上都处于产权不清的状态。交易所的所有权不能确定是否是会员所有,这一点不符合传统会员制交易所的基本特征。
第三,从交易所的决策和运营状况来看,我国交易所不具备传统的会员制交易所的典型特征。
传统的会员制交易所的典型特征是会员对交易所享有决策权,交易所的运营由会员共同控制。而从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会员大会应该是最能体现会员一致的机构,但是我国的《证券法》条文中没有提到会员大会,只规定了理事会(参见《证券法》第106条)。虽然《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但实践中,我国的交易所长期不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根本无法通过会员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会员大会作为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实际上沦为了一种摆设。《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在规定会员大会的同时将理事会规定为决策机构(参见《办法》第20条),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会的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且享受行政级别的待遇,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个人地位突出,在理事会和整个交易所中的作用显赫,加上理事会的非会员理事占到了相当的比例,理事会中的会员代表占交易所全体会员的比例相当有限,大部分会员无法进入理事会,因此,交易所的会员并不能对交易所的决策发挥主要的影响。这样,我国交易所的会员既没有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也难以通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发挥集体决策的作用。交易所的主控权实际上并不是由会员集体掌控着。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交易所。[page]
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之名但无会员制之实,离国际上传统的会员制交易所相去甚远。事实上,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沦为了政府监管部门的附属性机构,不能在市场中充分发挥其自律监管功能,交易所缺乏独立性,也造成了我国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良性竞争体制无法形成,这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二、我国证券交易所改制方向:选择会员制还是公司制
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不是公司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那么,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改革方向到底是应该走向真正的会员制,还是顺应当前世界上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对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股份化改造,使其发展成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呢?笔者认为,将交易所改造为公司制更为可取。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立法已经为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留下了空间。
我国的《证券法》经过了多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5年,这次修订对交易所的公司化改制留下了空间。修订后的《证券法》第102条对交易所作了定义:“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这一定义最明显的进步就是删除了原来法条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暗示了我国《证券法》并不否定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所存在,这为我国现有的交易所未来的改制为营利性的公司制交易所或者设立营利性的交易所留下了空间。
第二,实现交易所的公司制改造有利于改善交易所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交易所所有和经营的分离,提高交易所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交易所处于政府监管机构的直接控制之下,交易所缺乏自主权,交易所之间也无法开展充分的竞争。而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着来自国际证券市场的挑战,如果我国的交易所不具有更强大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将无法面对来自境外的交易所的挑战。现在我国有很多优秀的企业已经选择在境外上市,这说明我国交易所在某些方面已经展现出来了弱势。对交易所进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交易所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交易所的独立性,提高交易所进行自律监管的能力,更有效地发挥出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应当发挥出来的作用,提高其竞争力,吸引境内外更多优秀企业在我国的交易所上市。
第三,我国交易所的产权现状决定了交易所没有必要也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交易所。
前文已述,真正的会员制交易所中会员能够完全掌控交易所的运营和决策权。在中国的现实背景下,交易所成为完全由会员证券商所有和控制的会员制交易所,恐怕无法被政府监管部门和立法部门所接受。我国是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政府在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发展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可磨灭的,完全否认政府对交易所的产权显然和我国交易所的事实状况也是不符的。现在我国的两大证交所均登记为事业单位,更体现出了交易所的国有产权属性。既然政府对交易所的产权无法否认,那么,交易所也就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由会员所有的会员制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既要承认政府对交易所的产权又要遵循交易所由会员所有的会员制交易所特征,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借鉴国企改革的经验,对交易所进行股份制公司改造,政府的产权以国有股的形式出现,在交易所中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其余的股份则依照会员的席位或者其他标准分配给各个会员,交易所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司制改造实现分离,既保证了交易所的国有产权属性,同时又赋予了交易所独立经营的权利,激发交易所的活力,提高其竞争力。[page]
总而言之,从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实际状况来看,我国证券交易所回归典型的会员制已经不现实也不必要,我们更应该向前看,吸取很多发展中国家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造的经验,尽快将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制改造提上议事日程,顺应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浪潮,建立起更具竞争力的交易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