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
证券发行制度包括:
(1)注册铷。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布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发行人只要充分披露了有关信息,在注册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监管机构拒绝注册,即可进行证券发行,无须再经过批准。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可以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发行的有关资料,但并不保证发行的证券资质优良,价格适当。
(2)核准制。证券发行核准制实行实质管理原则,即证券发行人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若干适合于发行的实质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方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的目的在于,证券监管部门能尽法律赋予的职能,保证发行的证券符合公众利益和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并配之以发行审核制度和保荐制度。发行审核制度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下文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制度明确了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并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审核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股票发行核准制度和发行审核制度、保荐制度的安排形成了市场各参与主体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的责权关系,并为最终实现证券发行审核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