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对基金财产审计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非常必要。这是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职责终止时,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基金管理业务的有关报告,并向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力、理基金管理业务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业务报告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认可后,原基金管理人方可就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如果原基金管理人有不正当行为,侵害了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使投资者全面、准确、真实地了解基金财产的状况,以便对是否解除基金管理人责任作出正确决定,应当由独立的中介机构也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制作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予以公告。为便于监管,还应将审计报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审计报告以及办理备案手续,可以按照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办理。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地履行审计责任,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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