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玉宁在自发交易中取得的记名他人的股票持有
更新时间:2019-04-07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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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申请人:万玉宁,男,47岁。1993年10月24日下午,申请人万玉宁由成都市城北体育馆返家,途经刀具厂农贸市场时,一歹徒从左后方扑上前,用利器割断申请人背在左肩上的布包带,将布包抢走。申请人虽奋力追赶,但未将其抓获。随即,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案
「案情」
申请人:万玉宁,男,47岁。
1993年10月24日下午,申请人万玉宁由
成都市城北体育馆返家,途经刀具厂农贸市场时,一歹徒从左后方扑上前,用利器割断申请人背在左肩上的布包带,将布包抢走。申请人虽奋力追赶,但未将其抓获。随即,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申请人万玉宁向成都市
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称:被抢布包中装有户名为李卿荣的
四川第一纺织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有卡1000股,系自己在1993年9月29日在成都市城北体育公园(自发的股票交易市场)所购。现因被抢,故申请公示催告。
「审判」
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查明:四川第一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确有股东姓名记载为李卿荣、股东编码为TL0009738的1000元股票持有卡,但无交易或过户的记载。而据李卿荣称,其从未购买过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万玉宁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所指股票持有卡无效。但此股票持有卡姓名不是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是该股票持有卡的最后持有人。因此,万玉宁不能作为该股票持有卡丢失后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8月13日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万玉宁公示催告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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