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提前买入 赚38万被罚76万

更新时间:2014-10-29 08: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与李某某相比,另一个被证监会处罚的人刘某似乎买股水平更高,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有一次踩点买卖,获利30余万元。积极牵线踩准买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称,2011年12月9日~14日,XX新材时任董事长...

  与李某某相比,另一个被证监会处罚的人刘某似乎买股水平更高,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有一次踩点买卖,获利30余万元。

  积极牵线 踩准买点

  据证监会《处罚决定》称,2011年12月9日~14日,XX新材时任董事长宋某某、总经理郝某某与后来被证监会处罚的对象——河南YY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等人前往日本参加半导体展会考察,并与日本株式会社TKX公司 (以下简称TKX公司)进行接洽,双方就光伏行业的发展现状、光伏切割材料的发展趋势及树脂金刚线的技术性问题等进行了交流。

  回国后,刘某发力,多次和XX新材相关人员就与TKX公司合作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进行邮件沟通,仅在前期沟通阶段就有四次邮件往来,分别是在2012年4月4日、5月8日、5月11日和5月25日。

  2012年5月16日至18日,XX新材董事长宋某某、总经理郝某某在上海举办的第六届国际太阳能产业及光伏工程展览会期间,与TKX公司就树脂金刚线的合作意向及合作方式进行了商议。2012年5月27日~6月2日,刘某陪同XX新材董事长宋某某、总经理郝某某等人二度前往日本参观TKX公司切割树脂金刚线生产线,并就合作事宜进行磋商。从日本回来后,2012年5月25日、6月4日和6月5日,刘某又多次就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与TKX公司有关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协商。

  2012年6月15日,刘某将《合作框架》发给XX新材树脂金刚线项目谈判技术人员;同日,该人员在XX新材总经理郝某某签字后,将《合作框架》通过邮件发送给刘某,并抄送XX新材董事长宋某某、总经理郝某某。XX新材方面表示同意在此合作框架下针对技术方面再展开具体协商。《合作框架》包含合作规模、合作价格等主要条款,合作总金额27亿日元。

  2012年6月18日、6月21日上午,XX新材两次召开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专题会议,讨论新建年产360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2012年6月20日、21日,刘某给TKX公司有关人员发邮件,并抄送XX新材董事长宋某某。两封邮件的附件分别为《TKX公司合同草本》、《XX新材合同草本》。2012年6月21日,TKX公司有关人员将附件为TKX公司确认并修改后的与XX新材的总合同的邮件,发给刘某,同时抄送XX新材董事长宋某某、总经理郝某某等人。2012年6月29日10点40分,TKX公司有关人员发送标题为“关于合同”的邮件给XX新材时任副总经理闫某,同时抄送刘某。

  2012年7月1日15点10分,TKX公司有关人员将标题为“RE:回复:定稿”的邮件发给闫某,同时抄送刘某等人。邮件内容为“闫总,你好。合同基本上已确认好……。”当日15点26分,TKX公司有关人员将标题为“TKX定稿”的邮件发给闫某,同时抄送刘某等人,邮件附件为“翻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当日17点17分,TKX公司有关人员将标题为 “关于基本合同换页”的邮件发给闫某,同时抄送刘某等人,邮件的内容为“闫总,您好。上次您说基本合同里条款的数字有误。可否麻烦您帮忙把条款数字改正后的合同重新发给我一遍。我把那一张换掉”。

  2012年7月3日,XX新材证券事务代表发给公司董事的会议材料电子邮件中,包括合作框架合同,合同金额为27亿日元。

  2012年7月6日,XX新材召开董事会,审议新建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的议案,决定如果日方同意XX新材提出的合同补充内容,则视为议案通过,不再集中审议,日方同意日即作为本次董事会召开日。

  2012年7月11日,XX新材与TKX公司就合作内容达成一致。2012年7月13日,XX新材公告拟投资4.6亿元新建年产360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其中27亿日元 (约人民币2.1亿元)用于从TKX公司购买项目相关的技术和设备。

  至此,XX新材与TKX公司27亿日元的合作项目尘埃落定,作为中间人的刘某全程参与并精确知道了项目进展。因此,他踩准股票买点也就不难了。

  7月买入12月卖出获利38万元

  2012年7月2日至11日,刘某利用“谢某”账户,通过他人操作,买入XX新材89.46万股。2012年12月25日,该账户中XX新材股票被全部卖出。扣除相关交易费用,“谢某”账户2012年7月2日至11日买入的 “XX新材”卖出后盈利37.93万元。

  媒体注意到,证监会通过相关电子邮件记录、涉案人员情况说明、XX新材有关会议记录、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证券账户委托交易资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认定了刘某内幕交易事实。

  证监会称,上述XX新材拟投资4.6亿元新建年产360万千米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以及XX新材拟从TKX公司购买项目相关技术和设备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刘某知悉XX新材拟从TKX公司购买切割树脂金刚线项目相关技术和设备的信息,其在该信息公开前买卖“XX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最终决定:没收刘某全部违法所得,并处75.86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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