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筹集资金时,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来帮助它销售证券。证券公司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销售网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它是证券公司的基本职能之一。《证券法》第28条第l款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在合同规定的承销期内,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在承销期结束时,证券如果没有全部售出,那么证券公司将未售出部分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在代销过程中,承销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是代理委托关系,承销机构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佣金较低。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即证券公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
发行失败是指采用代销的方式承销股票,在代销期限届满时,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失败仅在股票代销这种方式中出现。建立发行失败制度有利于促使发行人和承销商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否则将承担发行失败的风险。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建立完善的定价机制,也有助于证券公司回避巨额包销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