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4、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6、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