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时间:
上午(大连、大连)9:00-10:15、10:30-11:30;
下午(大连、郑州)1:30-3:00(上海)1:30-2:10、 2:20-3:00
2、交割方式:
(大连)①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实行滚动交割(即合约进入交割月后的第一个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期间,买方有可能被提前交割),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棕榈油实行集中交割。
(上海)所有品种实行集中交割(即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未平仓合约进行交割)。
(郑州)所有品种实行集中交割,但进入交割月起,买卖双方均可提出交割申请进行交割。
3、交割单位:
(上海)铜、铝、锌25吨,天然橡胶5吨,燃料油100吨,黄金3000克。
(大连)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棕榈油10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5吨。
(郑州)小麦、白糖10吨,一号棉花20吨、PTA、菜籽油5吨。
4、临近交割月持仓规定:
(上海)①铜、铝、锌在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客户的投机和保值持仓应调整为5手整倍数;②黄金在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法人客户的投机和保值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整倍数,自然人客户的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③燃料油在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客户的投机和保值持仓应调整为10手整倍数。上述铜、铝、锌、黄金(燃料油)持仓未调整整倍数而进入交割月(交割月前第一月)的,交割月(交割月前第一月)第1个交易日交易所对其进行强平,赢利归交易所。
(大连)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强制平仓(第1节后交易所对其进行强平,赢利归交易所)。
(郑州)①个人客户应在进入交割月前将交割月份的持仓平仓。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有权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的持仓强行平仓;②一号棉花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客户应当将其持仓调整为4手整倍数。
5、客户交割规定:
(上海)①铜、铝、锌、天然橡胶、燃料油品种,个人客户及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不允许交割,不允许交割的交割月份持仓可进入交割月,但在最后交易日持仓应平仓;②黄金品种: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个人客户交割月份的持仓不可以进入交割月;不能交付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不允许交割,不允许交割的交割月份持仓可进入交割月,但在最后交易日持仓应平仓。
(大连)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个人客户交割月份的持仓不能进入交割月,允许交割的客户买入持仓(品种如黄大豆、豆粕等)在进入交割月后注意滚动交割。
(郑州)①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个人客户及不得交割客户交割月份的持仓不能进入交割月;②棉花交割为4手整倍数。
6、涨跌停板时的成交原则:当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上海平今仓不适用本原则)。
7、交割月份涨跌停板:(大连)全部品种在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6%。
8、涨跌停板后交易所收取保证金比例的特别规定:
(上海、大连)合约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涨跌停板后调整的保证金比例的,按原比例收取;
(郑州)合约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出现涨跌停板后交易所不增收保证金,按原比例收取。
9、燃料油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