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纸刊载证券期货信息若干管理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03 15: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发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
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出版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监(1997)17号),已于今年四月一日施行。依照该规定,综合类报刊开设证券期货专刊、专版,或者刊发该规定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即证券期货咨询业务的执业资格,并署明真实单位和真实姓名。刊发该类稿件时,应要求报社对撰稿人的执业资格认真审查,撰稿人不能出具其资格
证明文件时,稿件不得刊发。
三、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与证券期货
投资咨询机构的合作应加强管理,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出租版面,不得与个人合办栏目。与机构合办的栏目,报社须严格掌握终审权,报社不得准许合作方工作人员以记者的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证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