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1AB章: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征费)规则
更新时间:2019-04-03 15: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文号: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4/2003(第571章第244(1)条)[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本为2002年第223号法律公告)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01/04/2003第1部导言(已失时效而略去)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4/2003在本规则中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
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4/2003
(第571章第244(1)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23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01/04/2003
第1部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4/2003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型恒生指数香港交易的,否则本部并不就该合约的买卖而适用。
第9条
期货合约版本日期01/04/2003
除第10及11条另有规定外,
期货合约买卖中的─
(a)卖方须为赔偿
基金的目的而就该宗买卖向
证监会缴付款额为$0.50的征费;及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证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