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鹰江诉深圳市建海投资顾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代客进行香港恒生指数期货交易无效返还按
更新时间:2019-04-02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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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王鹰江,男,34岁,住湖北省荆门市象山大道2号附1号5楼4号。被告:深圳市建海投资顾问公司。1994年1月13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客户合约书》。该合约书规定,被告依据客户指示以服务中介身份通过香港恒指期货市场传达客户投资决定,双方均
「案情」
原告:王鹰江,男,34岁,住湖北省湖北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超出核准登记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两万元以下
罚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发现当事人有此种违法行为,且主管部门未予处罚及还未查处的,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适用于该种行为的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直接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罚款。因此,本案受案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被告处以两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理,并无不当。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违法当事人采用罚款等制裁措施的,应当另行制作
民事制裁决定书,而不应该在民事判决中作为一项判决内容。本案受案法院在
民事判决书中将对被告的罚款制裁作为判决的一项内容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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