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中资金调拨人的权限范围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4-02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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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B粮食储运贸易公司与R期货经纪公司于1995年11月28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R公司代理B公司从事S商品交易所红小豆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授权B公司从事S商品交易所红小豆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授权B公司职员王某为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全权负责公司
「案情」
B粮食储运
贸易公司与R贸易公司 ,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对B公司具有约束力。由于王某擅自出具保证,致使公司利益受损,B公司应对其进行内部处分。[page]
④关于R公司的过错和责任。
在此案中,R公司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过错:
(1)为王某另外开立066编码帐户,却不签订
代理合同,这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同时客观上造成了066编码帐户的不确定性;
(2)明知066编码帐户内的保证金已不足,在王某不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不是果断地予以强制平仓,以控制风险,同时保障自身的资金安全,而是允许066编码帐户透支。在出现平仓亏损后,又借口王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出具过保证,混淆066编码与077编码是两个客户的不同编码的事实,转嫁亏损。对此,R公司具有故意的过错。由于R公司的上述过错,应承担平仓造成的穿仓亏损360,000元,赔偿B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主管部门应对其予以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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