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年检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年检材料: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期限:
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办理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收费标准:
年度检验费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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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需提交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