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解析

更新时间:2019-04-24 10: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特许经营凭借其扩张快、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优点在我国获得了很大发展,现在已涉及零售、餐饮、服装服饰等众多行业和领域。然而,我国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在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特许经营作为

近年来,“特许经营”凭借其扩张快、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优点在我国获得了很大发展,现在已涉及零售、餐饮、服装服饰等众多行业和领域。然而,我国“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在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是一种一揽子解决方案,其中包括特许者提供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商号、诀窍、训练和技术支持,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相对控制权等,而且还由商务部专门为此制订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规制,这些都与以往传统的经营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正由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涉及特许经营这一新型的商事行为的案件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作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这一案由的三级案由。这一新案由的出台,虽然把“特许经营”行为与其他传统经营行为区分开来,但是如何从纷繁复杂的经营行为中识别出哪些属于“特许经营行为”却成为各级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对该合同特征的分析和对其他极易混淆的商业合同比较分析中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帮助。
一、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根据商务部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调整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具备特许人资格是特许人得以与被特许人(也称加盟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许人必须是适格的,即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同时,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2]因此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


(三)特许经营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3]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要有为达到“统一经营模式”目的而设定的条款。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四)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也称加盟费)。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加盟金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


因此,如果一份经营合同中包括了以上四项基本要素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其为“特许经营合同”。


二、特许经营与其他类似经营行为的区别


虽然特许经营也被称为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但并非所有的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都构成特许经营。因此我们在辨别时,除了把握好上述四个法律特征外,更要注意它与其他相类似的经营行为的区别,这里笔者着重指出几个极易混淆的经营行为。


(一)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因此,直营连锁的连锁店属于总部所有,而非独立经营的。而特许经营中,虽然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往往要受到特许人的直接支配,如在市场计划、经营体系、质量标准、店址选择、经营范围、营业时间等方面。但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仍然是相互独立且可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因此,直营连锁不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


(二)与“特约经销”,“特约代理”,“独家经销”的区别


特许经营是总部将商标、商号、专利、经营诀窍等的使用许可和经营指导等作为组合提供给加盟商的,并由此获得加盟商支付的使用费,是一揽子服务。与此相反,特约店、代理店、专卖店是基于合同,就附有某一制造商商标的特定商品进行持续性地买入、再卖出,或者受其委托代为经销该产品。在特许经营中,必须要确保特细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即总部对加盟店的经营给予全面的指导、援助;在特约店、代理店、专卖店中,也有制造商对其进行指导、援助的,但这只不过是制造商附随商品的批发销售的二次行为,该行为自身通常不能请求支付使用费。[4]


(三)与“OEM”贴牌生产的区别


我们所讲的贴牌生产是定牌生产的俗称,其英文简称为“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目前较为典型的OEM方式是:OEM的加工方(受委托人)受OEM需求方(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加工生产产品并贴附OEM需求方的商标,获取加工费,而自己不享有该产品的销售权。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贴牌生产的性质属于加工承揽,贴牌生产中的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是代为加工产品的关系,受委托人只负责加工生产而无权以任何形式擅自销售该产品。对外销售主体以及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均为委托人,所以这类的纠纷应当以承揽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而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受委托人不仅可以加工生产贴附有委托人商标的产品,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享受处置权,可以销售该产品,同时受委托人是产品售出后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则受委托人的行为应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被定性为“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四)与“商标使用许可”的区别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商业招商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8542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广州
你好,特许经营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甲乙双方的信息; 2.特许的方式和内容(特许使用商标、建筑风格、经营体系等); 3.特许经营的费用(加盟费、特许经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想咨询一下
您好,请问您有什么具体问题需要帮助?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特许经营代理合同纠纷
你好,具体是什么事情呢
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时需要关注的重点以及合同的基本构成
法律分析:一是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考察特许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是不要盲目轻信特许经营企业的宣传和许诺; 三是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地为自己争取合理权利; 四是注意收集
特许经营备案条件有哪些,法律怎样规定
特许经营备案程序及材料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商转公有什么条件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收到特许经营费后,你可以退款吗?
你好,如果没有实际开展经营,没有利用对方资源是可以解除并要求退款的,本团队专业办理特许经营纠纷类案件
相关文书下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