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翻译的社会效益

更新时间:2016-04-27 16: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关法律环境的特殊性,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文件翻译具有相对于其他领域的特殊性,即鲜明的社会效益需要。实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文件翻译的社会效益目标,需要对这其社会效益性具备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并建立起客观、全面的全局意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此指导翻译工作,争取翻译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随着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与世界的联系与合作越来越密切。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在2007年1-12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7888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26.58亿美元。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会采取中外合资经营的模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一直是外商投资领域的重要课题。鉴于中外合资经营各方主体的特殊性,使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各种法律文件也产生了语言文本和相应的翻译问题。

  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公司章程。其中,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资经营各方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是合资经营企业得以设立、存续的法律基础;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则是指按照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资经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是合资经营企业的纲领性文件。其他涉及设立的广义法律文件还包括各种申请设立文件、登记文件、股东决议,等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文件往往要求双语甚至多语制定,这就对相关文字翻译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与从法律层面上对同一课题进行研究形成交叉。对于法律翻译,从李克兴、张新红的法律翻译六项应用性原则③到杜金榜提出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合适性”三原则,再到陈建平提出的“准确、严谨、规范、统一”的作业原则(2007:35),名家论述已经很多。本文笔者通过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文件的学习和翻译,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文件的翻译这一分课题形成了新的认识,认为此类翻译的特征在于:

  1、公法的干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生效以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生效要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审批机构报送的设立申请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董事名单可以同时用合资经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这一规定既为不同文本的效力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也为翻译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翻译的技巧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合资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而直接影响到合资经营目的的实现即社会效益。本文尝试从翻译的社会效益性这一基点出发,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文件的翻译这一课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社会效益的目标

  著名翻译学者刘宓庆在其著作《新编当代翻译理论》中提出了翻译的社会效益观理论,指出:语际的意义转换不能是随意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才能使翻译成为有意义的社会行为。所谓“翻译的标准”,就是语际意义转换的规范性制约条件。语际意义转换必须受一定的条件制约,翻译才能发挥它的社会功能,而社会功能是翻译标准的最高调节杠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作为中国和境外投资方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基础法律文件,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正常设立和运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为例,其直接为合资经营各方和合资经营企业服务,虽是私法意义上的合同,但因其受公法约束,也同时具有浓厚的社会效益色彩。概括起来,本文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文件翻译的社会效益目标包括:

  1、以法律为基础,以翻译为桥梁,为中外合资经营各方服务,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活动构造基本框架;

  2、以翻译为工具,贯彻平等互利原则,避免合同文本歧异,避免合同解释和履行争议;

  3、通过准确、全面的翻译沟通,明确合资经营方权利、义务,规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活动;

  4、在翻译过程中准确把握情势,争取主动,保护中方权益。

  二、社会效益的原则

  单纯从翻译学的理论上来看,翻译的社会效益主要是指目的语的社会效益,即翻译成果必须为社会服务,并以社会为受益者。因此,翻译的社会效益直接关系到翻译的意义所在,也不可避免地成为检验翻译质量和翻译价值的标准。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这一课题来看,在翻译的社会效益前提下,可以确立以下原则:

  (一)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译文能非常精确地传递源语言的信息,无论是何种文体翻译,准确性一直是翻译质量评估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在法律翻译领域尤其如此。法律讲究用词严谨、精确,即使用 “法言法语”,是法律语言的根本特点。如果译文失真,则无法正确、有效地将原文包含的资讯传达出来,而且在部分情况下可能造成内容被合同方误解,进而导致法律纠纷。在我国改革开放、引进外资的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因法律文件翻译问题而给合同方故意利用文字疏漏逃避责任造成可乘之机的先例。

  把握准确性原则,首先要注意法律专业词汇的准确翻译。一个法律文本通常会包含很多的专业词汇。这些词汇在法律上具有具有单一的、明确的含义,对于这些专业程度很高的词,译者可以通过查阅专业词典掌握。但是法律文本中常常也会出现一些貌似常用的普通词,这些词在特定法律文本中的含义往往和它们的日常含义有较大区别,译者往往需要具有相当的法律基础和双语基础,才能把握这些词的确切含义。例如,policy,acceptance,discovery做普通词汇可理解成“政策”“接受”“发现”,而在法律文本中其含义往往是“保单”“承兑” “披露”。

  单就本文论述的主题而言,“合资经营企业”在实践当中有很多人会将其简写为“合资企业”,并相应地将Joint Venture Enterprise一词译为“合资企业”。实际上,“合资经营企业”是相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而言,和“外资企业”一样,是精确的投资法概念,不能混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正确译法应当是“Sino-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 Enterprise”。同样是投资方,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被称为“合同方”(Party或Parties),在公司章程中则称为“投资方” (investor)或“股东”(shareholder)。同样,其他类似词汇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文件中有许多。对这些法律文件用词的精准翻译,是达到翻译准确性原则的基石。

  (二)可读性原则

  根据刘宓庆先生的理论,所谓“可读性”(readability),指书面语词语组合、章句乃至语篇的可读程度,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素:1.合乎语法(grammaticality);2.合乎习惯(idiomaticness);3.对语体的适应性(stylistic adaptability);4.含义明晰(clarity);5.条理性(organization)。可读性问题属文体—修辞学研究范畴。

  本文认为,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文件的翻译而言,应当树立目的语可读性与源语相适应的一般原则。在实际工作当中,外方往往会聘请专业人士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或者对中方提供的合同进行仔细的修改;这样,以外文为源语、中文为目的语的翻译工作就时有接触。不过,实践中不乏以外文为源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可读性较差的例子,其原因归纳起来有几种情形:一是以英美法风格的合同为蓝本,讲求面面俱到,不留遗漏之处,行文往往行文冗长、拗口,部分保留了古典英文的遗风;二是直接或间接采用了从中国法律条文翻译而成的外文本作为合同内容;三是源语作者受水平所限,所制定的合同内容不切实际,甚至与作为准据法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相抵触。那么,合同的翻译应当如何遵循可读性原则呢?

  第一,注意合乎目的语的语言习惯。

  法律语言往往要求用词非常严谨慎重,无任何引起歧义或疏漏的地方,这一点可以在法律英语中存在许多同义词或近义词连用的现象上体现出来。当连用的词汇在意思上虽然接近但仍有差别时,译者应当将其准确含义分别译出,例如:obligation and liability(义务和责任),modification and alteration(修改和变更)等。而如果并列的词汇在含义上已经非常接近而且不会引起混淆或歧义时,则应该灵活处理,将核心意思译出即可,例如:null and void(无效),terms and conditions(条款)等,否则,则太过冗长,不符合中文的语言习惯。

  第二,注意合乎法律文体习惯。

  法律文件通常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应责任作出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跨国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其相关法律文件更是直接关系到企业各投资方的切身利益。针对不同法律文件的自身性质,就要求对其文体做出准确的把握。例如,除前文提到的英美法风格的合同文件特点以外,大陆法风格的合同文件往往以用词精炼见长,文体更为接近中文句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国内现有的官方推荐文本已经很大程度地沿用了相关法律条文的句式和用词,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规定在具体文件中的实施。因此,尽可能地将文体、用词向对应的相关法律条文的文体、用词靠拢,不啻为事倍功半的做法。

  第三,注意条理性。

  法律文体与其他文体比较,对条理性的要求更高。中外文语法、句式的差异,直接为译者提出了在准确翻译的同时保证条理性的要求。西方语言法律文件中往往出现数个意义相对独立的句组并行,以特定词语连接的情形,有时甚至超过十行才出现一个句号。这就要求译者在准确理解原意的基础上,以符合中文行文习惯的译文将原意表达出来。适当的时候,应借鉴业界熟知的翻译技巧,将长句拆成短句,以利于条理清晰。

  (三)适应性原则

  具体包括文体适应性、文风适应性和内容适应性。

  第一,文体适应性原则。

  刘宓庆先生指出:从社会效益的观点出发,必须恪守目的语与源语文体的对应问题。文体反映语言的社会功能;反过来说,社会功能必须落实在文体上;特定的社会交际情境要求特定的文体与之相适应。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文件要求反映合资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与企业的基本架构和运营规则,其自身具备了法律文体的一切固有特征,例如,必须使用法律专业词汇,凸显严肃性、权威性,行文缜密,条理清晰。在翻译此类文件时,就必须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文件的特征,在对应的目的语中准确反映其作为法律文体的特征。

  第二,文风适应性原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部分法律文件具有法定的以主管部门批准为生效条件的特征。这样,与国内主管部门的互动即成为不可或缺的环节。按照国内通行的文风要求选择词句,也相应地成为体现翻译社会效益性的要素之一。

  例句:As a reliable taxpayer we have fulfilled all our obligation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hinese tax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we want to do so in future.

  译文一:作为诚信纳税人,我司一向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履行所有义务,今后亦将一以贯之。

  该例句原文是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书中的句子。译者显然具备一定的中文功底。但是,译者忽略了文风适应性这一点,将原文中较为“白话”的we want to do so in future译为颇具文言风格的“今后亦将一以贯之”。首先,译者对原文文风未能准确把握;其次,国内惯常的公函写作与我国港台地区的公文文风不同,对文言词句基本上持排斥态度。以上翻译对此未能把握准确,直接造成了行文意义正确而文风与习惯格格不入,也会对文章的效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的修改建议如下:

  译文二:我公司一惯按中国税法规定履行所有义务,诚信纳税,今后也将持续遵守。

  第三,内容适应性原则。

  所谓内容适应性,按照本文理解,可以归纳为:目的语应当突出源语目的,为源语目的服务。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目的,首先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对于我国合资经营方和国民经济来说,其具体意义则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与境外合资经营方的合资经营发展经济、促进就业。为实现这一目的,在特定情况下,译者需要培养以翻译为工具、翻译为目的服务的意识,这就要求准确把握语境,对词句做出最能体现目的的编排和调整。

  显然,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法律文件的一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目的在于使设立的申请获得批准。为实现这一目的,完全可以在原文对此把握不是十分准确的情况下通过对语气的微调将句子赋予合情合理的正面意义。

  再如,某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给当地经济带来的有利影响,是简单的“公司将聘用约一百名员工”还是“公司将创造多达一百个工作岗位”,其涵义是不同的,后者显然更能吸引审批部门、经济界内人士和公众的眼光,彰显翻译的社会效益价值。

  (四)保护与公平原则

  第一,保护原则。

  本文认为,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理、高效地利用外资这一原则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文件的翻译当中同样应当获得体现。翻译并非机械地将源语转换为目的语,而是也应当发挥社会效益性,在翻译工作范围内承担起保护我国企业利益的责任,一是对外方提供的法律文件进行语言上的审核,力求词句无歧义,避免外方故意留下语言漏洞。而作为目的语的中文也因其自身特征,更容易产生歧义。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有学者指出:“汉语依赖语序来表达意义,又注重简洁,从严格的逻辑观念来说,字里行间往往有许多破绽,给读者以辞害意的机会”⑧;二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应当确定自己代表的是合同哪一方,以便在原文内容含糊的情况下明确自己的立场,替作为合同一方的委托人尽可能争取利益,或者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委托人保留相当的余地;三是可以从语言、翻译的角度向当事方提出建议,例如避免接受外方文本中对于合同语言文本效力(例如发生歧异时以外文表述为准)的不利规定。

  第二,公平原则。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实现世贸组织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的背景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2001年修订,对部分不符合世贸组织原则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体现了国际投资的公平原则。翻译中同样贯彻公平原则,与保护原则并不冲突。这要求译者通过翻译这一工具,在文字和内容上将合资经营各方置于平等地位,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具体而言,则是相对于外方而言的译文应同样做到无歧义、无语言漏洞,准确地将作为法定准据文件的中文本的意义传递给中方投资者的国际合资经营伙伴。

  三、社会效益的实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文件翻译社会效益的实现,既取决于译者利用自己的语言功底准确理解源语和目的语,也需要译者站在一定高度,对文本的产生环境、目的、功用等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从而使翻译工作不仅仅是项目的附属工作,而是成为积极参与的一个重要环节,最大限度地发挥翻译工作的社会效益。本文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应当在以几方面加以注意:

  (一)对外商在华投资这一课题建立起客观、全面的认识,从而具备对具体项目在行业、地域范围内所占地位进行准确判断的能力,在翻译工作开始之前即把握住相关法律文件翻译的重点、难点,以项目目的为导向,作为整体翻译工作的指导,树立起全局意识;

  (二)丰富跨国投资、尤其是外商在华投资的相关法律知识,树立起知识框架,为高效、准确翻译相关的法律概念和词句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提高掌握运用翻译技巧的能力。具体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文件的翻译而言,其适用的准据法往往是把握源语含义和翻译用词的可靠来源,具有可以直接引用的价值,是其他领域的翻译工作所没有的。

  结语

  翻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密不可分。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文件的中外互译这一课题而言,翻译不仅仅是帮助合资经营各方通过沟通达到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经济效益目的的工具;是否能够通过恰当、负责人的翻译实现社会效益,也应予以足够的关注。如前所述,“社会功能是翻译标准的最高调节杠杆”。培养这一意识,如何自觉将以社会效益原则指导翻译工作,促进国际资本在华投资,具有现实的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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