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但对其有特别规定,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某一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申报注册资本为120万元,欲首次以货币出资36万元,其余部分于一年内缴足。我们受理时,产生两种意见:
一、予以受理。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该公司首期出资已超过最低限额,且已一次足额到位,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缴足。
二、不予受理。因为注册资本未一次缴足,新《公司法》规定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应当是指无论公司认缴多少出资,都应一次缴足,不应是10万、50万、还是120万;如果公司再投入资本,应当按增资变更办理,也就是说,注册资本分期缴足,不适用一人公司。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新《公司法》的宗旨和要求,不知哪位同行是否还有更高的见解?(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分局专业市场所张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