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今天在京召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宣贯工作会议,就检验检疫机构全面深入地学习、宣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行部署。
据了解,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13年来,在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共六章63条,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与原实施条例相比,新实施条例增加、完善了代理报检管理、验证管理、风险预警机制、检验内容、检验方式和对不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处理、对高风险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对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2005年8月31日以国务院第447号令公布,将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