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资格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月23日实施)第八条对信托公司的股东资格进行了授权性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6月5日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和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做出了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要求。
二、股权转让限制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实施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和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需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且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三、结论
我们理解,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对信托公司实行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在股东资格、股权转让的锁定期以及审批制度上,都有相关的法定要求。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位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区别,因此意味着上述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上市信托公司5%以下股份转让的审批豁免并不能适用于挂牌“新三板”的信托公司。
如之前所述,公司挂牌“新三板”的目的在于提高其股票的流动性,交易活跃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每天的股票交易次数十分可观,要求对每笔交易都实施审批制是缺乏可行性的。这也就成为信托公司挂牌“新三板”的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我们的搜寻,目前暂无信托公司挂牌“新三板”的案例,当前国内仅有的两家上市信托公司陕国投和安信信托均于1994年完成上市,此后国内有其他信托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案例,但截至目前,再无其他信托公司直接上市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