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的有关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单位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对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page]
4、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对单位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对于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