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难点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9-03-14 19: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特许经营权由特许人的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等组成,是知识产权的诸多权利之集合,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知识产权。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不仅是产品,更主要的是与产品有关的、不可分离的一套经营模式及知识产权。●一旦发生纠纷,特许人的义务只能通过法官结合现有法

  ●特许经营权由特许人的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等组成,是知识产权的诸多权利之集合,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知识产权。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不仅是产品,更主要的是与产品有关的、不可分离的一套经营模式及知识产权。

  ●一旦发生纠纷,特许人的义务只能通过法官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及行业惯例等对合同条款进行具体化解释来确定,司法实务中不易准确界定和把握。

  ●应加强对特许经营的立法工作,加强对国外特许经营管理经验的研究和借鉴,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司法实践中在保护特许人知识产权和合同利益的同时,应当更加关注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加盟商的保护,以平衡特许人与加盟商的市场支配力,充分发挥特许经营作为双赢经营模式的作用和优势。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经营模式,凭借其低成本、高效率、扩张迅速的优点受到市场的广泛青睐,同时因特许经营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实施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确定为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第三级案由,从而把特许经营纠纷与其他经营纠纷区分开来,纳入知识产权庭的审理范围。因此,有必要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以期深入探索和研究,更好地审理好此类纠纷。

  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根据国务院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定特许经营合同,以合同为基础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特许经营关系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由特许人的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等组成,是知识产权的诸多权利之集合,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知识产权。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不仅是产品,更主要的是与产品有关的、不可分离的一套经营模式及知识产权。

  (三)特许经营具有一定垂直组织特征,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要求具备 “统一的经营模式”。为了特许经营的持续发展,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规定和特许人的要求下从事经营活动,例如使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标识及外观,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质量达到特许人要求的统一标准等。特许人有义务在被特许人营运过程中提供持续指导和帮助。[page]

  (四)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特许人付出很大代价才创造和拥有了成熟的经营模式及成功的品牌,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和品牌理应付出对价,该对价即加盟费,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预付款。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难点

  (一)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易把握

  大多数特许经营合同都是特许人制定的格式合同,对于加盟商的义务约定较多,尤其是费用承担和合同期限约定非常明确,但对于特许人的义务,特别是特许人对加盟商的管理、培训及技术支持部分,约定不详。一旦发生纠纷,特许人的义务只能通过法官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及行业惯例等对合同条款进行具体化解释来确定,司法实务中不易准确界定和把握。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或有瑕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例如“两店一年”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及备案制度等。如果不符合条件的特许人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如果没有如实进行信息披露或备案,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加盟商的诉讼能力有待加强

  在黄浦区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加盟商无一例外地均为个人,与特许人相比,财力、经验、法律知识都比较欠缺。加盟商在加盟之初仅仅考虑商业利润问题,对于合同条款大多认识不足,一旦发生纠纷引发诉讼,往往不能准确诉求或抗辩,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需要法官适时加强诉讼指导。

  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特许经营有关法律法规

  特许经营涉及民法、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劳动法、广告法、产品质量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涉及法律范围广泛,法律关系复杂,需要多方面法律综合调整。由于特许经营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时间比较短,特许经营知识远未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的规定还有所欠缺,因此,应加强对特许经营的立法工作,加强对国外特许经营管理经验的研究和借鉴,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二)注重当事人利益的司法平衡

  特许经营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模式决定了特许人对加盟商的控制地位,加盟商与特许人实力、地位的不平等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更加增大加盟商利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在保护特许人知识产权和合同利益的同时应当更加关注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加盟商的保护,以平衡特许人与加盟商的市场支配力,充分发挥特许经营作为双赢经营模式的作用和优势。[page]

  (三)强化对特许经营的行政监管

  虽然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但是为维护市场秩序,有必要采用行政手段规范特许经营行为,尤其是特许人的行为。由于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模式的了解不够充分,特许人经营活动不规范,以特许经营为名进行欺诈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形下,更要加强对特许经营的市场监管。建议相关部门制定此类管理办法,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推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使特许经营市场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加盟商法律意识

  通过召开座谈会、旁听庭审、案例解析、制作手册等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使特许人和加盟商充分了解双方权利义务,增强加盟商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特许企业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使特许经营活动更加公开、透明。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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